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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广西 · 梧州 · 藤县

王敏律师参与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认定婚外情关系,确认3456元赠与无效,返还本金及利息请求未获支持

案件特征
婚内赠与 + 微信聊天及致歉书印证婚外情 + 诉前已返还款项 + 小额诉讼终审
核心诉求
请求确认男方向第三者赠与12467.86元的行为无效,返还12467.8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第三者承担。
案件成果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关系,确认3456元赠与行为无效。因诉前已返还5376.81元、超出法院确认的赠与金额,且另主张的8921.86元消费支出证据不足,返还12467.86元及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没有新增给付判项。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委托前证据
判决书记载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致歉书、检讨书及支出明细表等材料,未明确委托前证据情况。法院未采信原告单方制作、缺乏充分印证的消费支出表。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6)桂0422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王敏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民事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法院查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为情人关系,并通过微信向第三者转账。女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其主张的12467.86元及利息。

王敏、周恬恬共同代理女方;判决书记载周恬恬参加2026年5月20日庭审。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判决书未明确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也未明确委托时间与证据取得时间。

法院审查了微信转账凭证、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出具的致歉书、男方出具的检讨书,以及原告提交和庭后补充整理的消费支出表。

3. 案件关键

首先是婚外情事实。法院依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发给原告的致歉书,确认男方与第三者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

其次是赠与效力。法院根据微信转账凭证确认525元、521元、2000元、500元四笔转账,共3456元,属于男方为维持婚外情关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原告财产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确认相应赠与行为无效。

返还范围与赠与效力分开判断。原告主张的8921.86元消费支出,仅有根据男方筛选内容单方制作的明细表,缺乏充分印证,法院不予确认。被告在起诉前已分两次向原告支付1000元和4376.81元,合计5376.81元,超过法院确认的3456元赠与金额,故未再判令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6年4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恬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方作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了关系事实、微信转账、诉前返还及消费支出证据。原告庭后补充了消费支出表,法院仍认为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消费均系单方赠与的充分依据,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

文书未记载王敏与周恬恬的具体工作分工,也未记载诉前5376.81元返还的促成过程。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明确认定男方与第三者存在婚外情关系,并确认3456元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第一项确认案涉3456元赠与行为无效,第二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诉前已经返还5376.81元,超过法院确认的赠与金额,且其他消费金额证据不足,返还12467.86元及利息的请求未获支持。本案没有新增给付判项。

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明确为终审判决。3456元为确认无效的赠与金额,5376.81元为法院查明的诉前返还金额。

二、民事判决书

原附件共10页,正文第1—8页、法律附录第9—10页。原附件已有黑色遮盖与红色批注,部分正文被原有批注遮盖;公开查阅版已进一步脱敏。

根据责律系统本案民事判决书电子附件核对整理,共10页,原附件含批注,展示材料已脱敏。文书查明诉前返还5376.81元,本判决未新增给付义务,现无判决后执行或回款证明。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