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上海 · 浦东
王敏律师代理女方(原告)诉离婚及财产分割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调解确认双方离婚,男方向女方支付财产折价款25万元
- 案件特征
- 女方起诉离婚,涉及共同财产、装修及家具家电支出、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法院主持调解形成离婚及财产安排。
- 核心诉求
- 请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要求男方返还装修款142,000元、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50,000元、家务劳动补偿金100,000元及家具家电支出14,04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调解确认双方离婚;男方于2026年3月1日前向女方支付财产折价款250,000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车辆及涉案房屋内双方的家具家电归男方;双方各两份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分别归各自所有,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男方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女方负担。现无付款或执行到账证明。
- 委托前证据
- 现有调解书未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证据目录或取得时间。
- 案件类型
- 离婚纠纷
- 审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调解书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沪0115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王敏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民事调解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女方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处理婚内财产、装修及家具家电支出、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调解书记载王敏为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女方请求返还装修款142,000元,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50,000元、家务劳动补偿金100,000元和家具家电支出14,042元。双方最终就离婚及财产处理达成调解协议。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调解书未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证据目录或取得时间,也未附庭审笔录、代理词及调解过程记录。
3. 案件关键
本案将离婚与财产安排一并调解。最终的25万元属于统一约定的财产折价款,协议未将该款分解为装修款、离婚损害赔偿或家务劳动补偿。
调解协议处理了车辆、四份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家具家电及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协议未处分房屋产权,也未约定保险合同整体过户。
调解书未就婚外关系、法定过错或赠与效力作出认定。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2026年1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王敏为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调解书未列明实际到庭人员或具体代理分工。
5. 案件结果
调解书日期:2026年2月10日。法院确认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离婚;男方于2026年3月1日前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250,000元。协议未将该款分解为原告分别主张的赔偿或补偿项目。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归男方;两份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女方,另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归男方;涉案房屋内属于双方的家具家电归男方。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协议未处分房屋产权。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男方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女方负担。
法院确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文书未载明具体签署日期,现无履行或执行到账证明。
二、民事调解书
电子附件共3页,原附件已有黑色遮盖和红色批注,部分正文被原批注遮盖;公开查阅版已进一步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