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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宁波 · 余姚

梁绮芸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认定婚内保持情人关系,确认赠与无效并判决返还40360.96元及利息

案件特征
婚内赠与返还 + 微信交易对方实名核查 + 一审认定保持情人关系 + 利息从起诉日起算
核心诉求
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40,360.9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自最后一笔赠与发生日起至实际清偿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诉请中的本金暂定,拟随调查取证情况调整。
案件成果
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内与第三者保持情人关系,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40,360.9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80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现有材料未证明生效、上诉结果或实际到账。
委托前证据
判决未区分委托前后取得时间;诉讼中提交结婚证、前案判决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法院另询问男方并向财付通核查微信实名信息。
案件类型
赠与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案件编号
(2025)浙0281民初xxxx号
委托代理律师
梁绮芸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民事判决书

三、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转账,遂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40,360.96元及利息。梁绮芸律师为女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查了2023年10月28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微信转账。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保持情人关系,并判断相关赠与效力及返还责任。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判决未区分证据属于委托前还是委托后取得。诉讼中,女方提交结婚证、此前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法院采信结婚证及前案判决,并认定男方向微信交易对方转账的事实。

前案判决记载的33,894元作为本案证据之一。本案返还本金为40,360.96元,不包含前案金额。

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询问男方,男方承认其与第三者的关系及赠与事实,并确认微信交易对方即第三者;法院还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明微信账号实名。现有材料未列明律师自行调取全部账户流水的经过。

3. 案件关键

第一,关系认定与赠与效力。法院认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情人关系。夫妻双方未对财产归属作特殊约定,男方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益并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

第二,收款主体对应。微信交易对方名称需要与第三者身份对应。法院结合男方陈述,并向财付通核查实名,将相关转账对应至第三者。

第三,调查申请。原告申请调取两被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的全部微信、支付宝记录,以及男方银行账户全部交易。法院认为该申请要求全面搜集双方可能存在的资金往来,且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不予准许。

第四,利息起算。原告要求从最后一笔赠与发生日起计息,法院仅支持从原告主张权利的起诉日2025年11月3日起计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12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梁绮芸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26年1月22日,法院另行询问男方。法院审查原告证据和调查申请,并向财付通查询微信实名信息,于2026年3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2026年3月2日。法院认定男方婚内与第三者保持情人关系,其未经配偶同意或追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反公序良俗,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令第三者返还原告40,360.96元,并以40,360.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不计入返还本金。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有材料未提供判决送达、生效、上诉结果或实际到账证明。附页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一般法律后果告知,现无本案已采取执行措施的记录。

二、民事判决书

判决正文第1—6页,完整6页,公开查阅版已脱敏。

三、法律后果告知书

原附件第7页,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一般法律后果告知。

根据责律系统本案民事判决书正文第1—6页及附法律后果告知书第7页核对整理,展示材料已脱敏。现有材料未提供本案生效、上诉结果或执行到账证明。

判决金额与实际回款不同;个案结果不构成其他案件的结果承诺。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