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钱塘
梁绮芸律师代理原配(原告)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认定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58177.12元赠与无效并判决返还,利息请求未获支持
- 案件特征
- 婚内赠与 + 不正当男女关系认定 + 微信、支付宝转账 + 返还范围及费用扣减争议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184816元及利息损失,并由第三者承担诉讼费用。
- 案件成果
- 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58177.12元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58177.12元;利息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转账总额中已扣除返转66638.88元及法院认定的60000元非赠与费用,无实际到账凭证。
- 委托前证据
- 判决记载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男方保证书及第三者自认,未明确委托前证据情况或材料取得时间。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一审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浙0114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梁绮芸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一审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交往,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第三者支付款项。女方作为原告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184816元及利息损失,梁绮芸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者对款项性质和返还范围提出抗辩,认为部分往来属于返转款、代付款及其他非赠与费用。案件的争议不仅在于关系事实和赠与效力,还包括应当返还的具体数额。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判决书载明男方向女方出具《出轨保证书》,承认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者亦自认双方相识后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法院同时核对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及双方往来金额。
第三者提交了转账对比表、明细及部分支出凭证,并就消费、代付等款项提出抗辩。现有判决书未明确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或各项证据的取得时间。
3. 案件关键
第一,关系认定与赠与效力。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男方未经女方同意、事后也未获追认,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第三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支持确认案涉赠与无效。
第二,转账总额与返还范围。法院认定男方向第三者支付184816元,第三者向男方支付66638.88元;结合费用性质与案件情况,另酌情扣除60000元非赠与费用,最终确定应返还58177.12元。
第三,利息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未予支持。判决另载明,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办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5月15日开庭审理。判决书记载,梁绮芸律师与原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三者及其代理人到庭,男方经依法传唤未到庭。
法院审查双方转账、关系事实和款项用途抗辩后,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并对返转款及非赠与费用作出扣减,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0日。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确认58177.12元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58177.12元;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及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第三者负担1256元、原告负担2821元,不计入返还本金。判决另列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的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提示。
现有材料为一审判决,未提供后续上诉裁判、判决生效证明、实际到账或执行完毕凭证。
二、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第1—7页,完整7页,公开查阅版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