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陕西 · 汉中
梁绮芸律师代理原配(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二审维持确认赠与无效及返还502480.25元和利息的原判
- 案件特征
- 婚内赠与 + 微信、支付宝转账 + 工资及代购代付抵扣争议 + 二审维持原判
- 核心诉求
- 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502480.25元及利息;二审请求驳回第三者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成果
- 二审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案涉赠与自始无效,维持返还502480.25元及自2025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3%计息的原判。工资、代购及企业费用抵扣主张未获支持;原判同时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现有材料未载明实际回款。
- 委托前证据
- 判决书记载女方二审答辩引用通话录音、转账记录,未明确这些材料的取得时间与委托时间。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6)陕07民终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梁绮芸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二审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交往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女方同意,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第三者转账共计502480.25元。女方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一审支持赠与无效、返还本金及利息的主要请求。
第三者不服一审判决,主张部分转账属于工资,其他款项应与其代购、代付企业经营费用等支出抵销,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女方的一审诉讼请求。梁绮芸律师作为女方在二审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二审判决书未明确记载委托前的证据情况。女方在二审答辩中引用与第三者的通话录音和转账记录,反驳工资、代购代付抵扣主张。
法院审查了第三者提交的劳动合同、工作收入证明、购物订单及转账记录。二审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3. 案件关键
第一,关系事实与赠与效力。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明确认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未经女方同意或追认擅自赠与钱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第二,工资抵扣能否成立。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和工作收入证明由男方实际控股的公司出具,结合男方与第三者的关系,证明力不足;工资给付争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宜在本案抵扣。
第三,代购代付与案涉款项的对应关系。购物订单收货人并非男方,转账记录也不能表明支出用于男方或其经营企业,不能证明支出与案涉502480.25元直接对应。男方对第三者相关主张的认可不能对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共有人的女方。
4. 办理过程
一审围绕赠与效力及返还范围审理,认定案涉赠与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502480.25元并支付利息。第三者针对工资、代购代付等抵扣问题提起上诉。
二审中,梁绮芸律师代理女方应诉。被上诉人结合通话录音、转账记录以及对方提交材料中的关联性问题作出答辩,并区分赠与返还、劳动报酬和企业经营费用等不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事实,逐项审查抵扣主张后,认为第三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5. 案件结果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8日。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男方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案涉赠与行为自始无效,驳回第三者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原判确认502480.25元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女方返还502480.25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支付利息;原判同时驳回女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8825元由第三者承担。
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到账或执行完成证明。
二、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第1—8页,完整8页,公开查阅版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