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 浙江 · 杭州 · 拱墅
梁绮芸律师代理女方(原告)处理赠与财产返还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调解确认分三期返还70万元,并约定任一期违约可申请执行剩余未付款
- 案件特征
- 70万元返还 + 三期20万、30万、20万元 + 任一期违约可申请执行剩余未付款 + 调解结案
- 核心诉求
- 解决赠与合同纠纷中的财产返还问题,明确返还总额、付款期限和违约执行安排;现有调解书未列原始诉请全文。
- 案件成果
- 法院调解确认返还700000元:2026年6月10日前200000元、7月31日前300000元、8月31日前200000元。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负担,未计入返还本金;现有材料无实际到账凭证。
- 委托前证据
- 现有调解书未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或证据取得时间。
- 案件类型
- 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调解书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浙0105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梁绮芸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民事调解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女方作为原告,就赠与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列有一名被告和一名第三人,梁绮芸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就返还款项及付款安排达成协议。
调解书未记载婚姻背景和具体赠与经过,也未就男女关系或赠与效力作出认定。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调解书未记载委托前证据情况或证据取得时间。文书列明了双方的诉讼身份、代理关系、返还金额、分期日期和违约处理条款。
3. 案件关键
第一,返还金额与分期安排。协议将返还总额明确为700000元,并拆分为2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三期,分别约定具体付款期限。
第二,任一期违约后的处理。被告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700000元中的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仅能逐期主张到期款项。
第三,付款义务与实际履行。调解协议明确了付款期限及违约时的执行安排,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付款凭证。
4. 办理过程
梁绮芸律师代理原告处理该赠与合同纠纷。法院主持调解后,各方自愿就返还70万元、三期付款期限和任一期违约时的剩余款项执行安排达成协议。
法院确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文书载明各方同意,协议内容自各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 案件结果
调解书日期:2026年5月27日。
被告向原告返还700000元,其中200000元应于2026年6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应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另200000元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支付。
如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70万元中的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不计入70万元返还本金。
调解书未约定返还款利息,也未就不正当关系或赠与效力作出认定。现有材料未提供实际到账凭证。
二、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第1—2页,完整2页,公开查阅版已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