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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婷婷律师代理女方(原告)诉离婚及财产分割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并分割夫妻财产
- 案件特征
- 再次起诉离婚;婚内财产协议有效;经营设备处置;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
- 核心诉求
- 解除婚姻关系,由女方抚养女儿,分割房屋、车辆、挖掘机及第三者返还款,并主张债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 案件成果
- 准予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房屋归女方,各项财产与赔偿款抵扣后女方向男方支付5889.69元。未见判决实际履行凭证。
- 委托前证据
- 材料载有保证书、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等证据,但未载明具体委托时间及取得时间,不能据此确认委托前已掌握的完整清单。
- 案件类型
- 离婚纠纷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案件编号
- (2025)浙0102民初xxxx号
- 委托代理律师
- 鲍婷婷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判决书
一、案情介绍
1. 案件简介
双方婚后育有一女。男方曾出具保证书,双方于2023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房屋、车辆、挖掘机和债务作出安排。女方2024年起诉离婚后撤诉,因夫妻感情未改善于2025年再次起诉。
女方请求离婚、由其抚养女儿并由男方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大学毕业,主张按女方70%、男方30%分割房屋,车辆和四辆挖掘机归女方,分得第三者返还款33817.5元,并提出债务承担、抚养教育债务分担81625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和经济补偿20000元等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并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处理提出异议。
2. 委托时的证据情况
现有材料未说明委托前证据的完整范围和取得时间。判决列明审理中采用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保证书、抖音账号和聊天记录截图、照片视频、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既有裁判、不动产权证、车辆登记信息、设备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及贷款结清证明等,并听取证人证言。上述是审理证据范围,不等同于委托前证据清单。
3. 案件关键
(1)离婚与抚养。法院考虑撤诉后夫妻感情未改善,准予离婚。双方对女儿由女方抚养无异议,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每月抚养费1800元,判决主文确定支付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2)财产协议效力。男方提出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等抗辩。法院认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男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协议合法有效。
(3)房屋归属与补偿。房屋价值799349.32元,法院结合婚姻、家庭贡献、过错及财产情况判归女方,同时确定女方向男方支付359707.19元补偿。
(4)设备分别处理。车辆和XE60DA挖掘机由男方占有使用,分别判归男方并补偿女方100000元和50000元;男方擅自以约定归女方的XE200DA挖掘机抵债造成损失,应补偿160000元。另两辆已转让设备的款项用于日常开支、工资和女儿培训等,法院未支持将全部设备判归女方或全部返还转让款。
(5)返还款与损害赔偿。第三者向男方返还的6763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分得33817.5元。法院结合保证书、聊天记录、照片和既有裁判等,认定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支持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经济补偿及抚养教育债务分担请求未获支持。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对外债务未在本案处理,另行依法解决。
4. 办理过程
女方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围绕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婚内协议、设备现状及款项去向提交和审查相关证据。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10月10日开庭审理,并听取设备处置相关证人证言,逐项处理财产归属、补偿、返还款和损害赔偿。
案件材料所附法院现场照片为法院外观资料,不据此推定另有执行或实际收款行为。此前赠与合同纠纷与本次离婚纠纷分别处理,本案分配的是第三者已返还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5. 案件结果
2026年3月12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房屋归女方,女方应付房屋补偿359707.19元;男方应付女方车辆补偿100000元、挖掘机补偿50000元、设备处置损失160000元、返还款分配33817.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上述款项相抵后,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男方支付5889.69元,抚养费另行履行。
双方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9742元,女方负担4384元、男方负担5358元。现有材料未证明本判决已生效或已实际履行。
二、判决书
已脱敏文书 · 共13页












